《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系列新標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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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
系列新標準解讀
大家都聽說了嗎?2021年11月22日,海關總署在2021年97號公告中正式發布的SN/T 0370-2021《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系列新標準已經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實施了哦!該系列標準共分為三大部分,分別是總則、性能檢驗、使用鑒定。下面將分別從這三部分帶大家了解修訂后的新標準發生了哪些變化。

問:什么是危險貨物?
答:根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的闡述: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品在各個行業被廣泛應用,給現代社會帶來了不可缺少的好處,如在工業品、消費品、醫藥、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行業。
在貿易與就業方面也給經濟和社會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危險特性,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等環節,稍有疏忽,容易發生惡性事故,并對人民財產、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損害。
因此,對于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監管至關重要!
總則修訂情況
第1部分總則與修訂前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在技術性內容上做了30處修改,其中重要技術變化如下:
1.1 適用范圍發生變化
新標準適用范圍
適用于盛裝容積不超過450L(裝載液體)、凈重不超過400kg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
不適用于壓力貯器、放射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
修 訂 說 明
新標準適用范圍中增加了“裝載液體”備注說明,進一步明確了主體,“盛裝容積不超過450 升”指的是用來“裝載液體”的容器;刪除了舊版中不適用范圍內的氣體噴霧器和氣體容器,更改為壓力貯器。
1.2 塑料容器制造月份標識修改
0370.1-2009版標識

0370.1-2021版標識
小貼士
可在*處顯示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兩位數字,采用此方法時,包裝標記和圈中年份的兩位數字應相同。也可以接受其他方法,但應以耐久、清晰和易于辨認的形式提供必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
1.3 外包裝和救助容器標記要求

1.4 新增了“標簽”要求
危害環境物質標簽

方向箭頭標簽


對于以下情況,應在包裝相對的兩個垂直面上清楚地標上如圖相似的方向箭頭,并且箭頭顯示正確的朝上方向:
①內容器裝有液態危險貨物的組合容器;
②配有通風口的單容器;
③擬裝運冷凍液化氣體的低溫貯器。
(注:兩種圖形可自行選擇,長方形邊框可自行選擇,箭頭顏色應為黑色或紅色)
有限數量包裝標簽

除空運外,內裝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簽
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要求,內裝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簽在上圖的基礎上增加了符號“Y”,如下圖所示:

空運
危害環境物質標簽

小貼士
影線和符號使用同一顏色,黑或紅,白底或適當反差底色。
* 此處顯示分類,或已經劃定的項目編號。
** 如果包裝沒有在其他位置顯示發貨人或收貨人的姓名,則在此處顯示。
鋰電池標簽

小貼士
①* 處為聯合國編號信息;** 處為電話號碼附加信息。
②對內裝鋰電池或電池組的包裝,按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包裝特殊規定188條款,應按上圖所示進行標簽,并且應標明以字母“UN”開頭的聯合國編號。
③只有滿足TDG特殊規定188條款的內裝鋰電池或電池組的包裝才必須要貼該標簽,188條款是鋰電池的一個豁免條款,滿足188條款可以免除包裝的性能試驗。
1.5 新增了組合容器的檢驗要求
在修訂的標準中新增加了6.1.9章節,介紹了組合容器中外容器允許合裝各不相同內容器的檢驗條件,以及在保持性能水平相同時,允許使用兩類變化內容器且不必再對包裝進行試驗所應滿足的條件,具體內容如下:

1.6 附錄A新增兩類包裝容器要求


性能檢驗修訂情況
第2部分性能檢驗與修訂前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在技術性內容上做了31處修改,主要體現在復合容器檢驗要求、多種試驗內容的修訂上,其中重要技術變化如下:
2.1 容器檢驗要求的修訂
容器的檢驗準備中加入“袋應裝至其最大使用重量”(見4.3.1)
將“61 ℃”改為“60 ℃”,將“(塑料材料)(6HA1除外)”改為“(塑料復合容器)”(見4.4)
修訂后內容
對公路和鐵路運輸方式來說,對擬裝閃點不大于60 ℃易燃液體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復合容器(塑料復合容器)還應進行滲透性試驗。
將“復合容器(塑料材料,包括鋼塑復合容器)”改為“復合容器(塑料)” [見5.1.2.1d]
修訂后內容
d)復合容器(塑料)應將試驗樣品及其內裝物的溫度降至-18 ℃或更低。
(注:按這種方式準備的試驗樣品,可免除4.3.3章節中的預處理。試驗液體應保持液態,必要時可添加防凍劑)
試驗方法與壓力中對復合容器的注釋
增加了“內儲器”[見5.3.5.1]
修訂后內容
金屬容器和復合容器(內儲器為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材質)包括其封閉裝置,應經受5min的試驗壓力。塑料容器和復合容器(內儲器為塑料材質)包括其封閉裝置,應經受30min的試驗壓力。
加入輕型金屬容器和標有“RID/ADR”的桶形或箱形復合容器的試驗樣品數量、跌落方向的規定
2.2 跌落高度章節中新增試驗要求
對于標有“RID/ADR”符號的擬運輸23 ℃時黏度超過200mm2/s
(即使用 GB/T6753.4—1998的6mm流出杯測定流出時間超過30s)物質的輕型金屬容器。
①如果待運物質的相對密度不超過1.2,跌落高度見下圖:

②如果待運物質的相對密度超過1.2,跌落高度應根據待運物質的相對密度(d)按下圖進行計算(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數)。

2.3 多種試驗的修訂.
對多種試驗加入(修改)了適用范圍
①氣密(密封性)試驗適用范圍(增加):
對于擬裝液體的所有設計型號應進行氣密試驗。組合容器的內容器、標有“RID/ADR”的復合包裝的內貯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標有“RID/ADR”的用于運輸在23 ℃時黏度超過200mm2/s物質的輕型金屬容器不需要進行氣密試驗。
②液壓試驗適用范圍(修改):
對于擬裝液體的所有設計型號的金屬、塑料和復合容器應進行液壓試驗。組合容器的內容器、標有“RID/ADR”的復合包裝的內貯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標有“RID/ADR”的用于運輸在23 ℃時黏度超過200mm2/s物質的輕型金屬容器不需要進行液壓試驗。
③堆碼試驗適用范圍(增加):
袋及標有“RID/ADR”符號的不可堆碼的復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以外的容器的所有設計型號應進行堆碼試驗。
④滲透性試驗適用范圍(增加):
對于公路和鐵路運輸形式的,擬裝閃點小于等于60℃液體的塑料桶、塑料罐、塑料材質的復合容器(除鋼塑復合桶外),擬裝苯、甲苯、二甲苯或含有這些物質的混合物和制劑的聚乙烯容器應進行滲透性試驗。
加入了空運的試驗方法和試驗壓力
加入了擬裝苯、甲苯、二甲苯的聚乙烯
容器的試驗方法和滲透率計算公式
使用鑒定修訂說明
第三部分使用鑒定與0370.3-2012版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在技術性內容上做了19處修改,主要集中在鑒定要求部分,其中重要技術變化如下
3.1 增加報檢時文件和資料要求
①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提供如下文件和資料,內容應準確并互相一致:
a)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出具的廠檢單;
b)《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c)危險貨物包裝使用單位對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復合容器及內涂(鍍)層的容器,應提供6個月以上內裝危險貨物與包裝相容性試驗報告或相容性自我聲明;
d) 內裝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注: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有效期不宜超過國際規章版本更新的時間間隔,報告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②使用鑒定申請單所填信息應與《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等相關文件資料的信息一致,危險貨物包裝形式、聯合國危規標記、批號應與申請單信息一致。
3.2 增加了對危險貨物包裝的要求
標記要求
每一個容器應帶有耐久、易辨認、與容器相比位置合適、大小適當的明顯標記,標記應符合《規章范本》、相應運輸形式的“國際危規”及SN/T0370.1—2021中5.2的要求(即UN標記內容)。
標簽要求
①特殊標簽要求:危害環境物質包裝、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包裝、鋰電池包裝、方向箭頭特殊標簽應符合《規章范本》、相應運輸形式的“國際危規”及SN/T0370.1—2021中5.3的要求。
②危險性標簽要求:危險貨物包裝上應加貼與內裝危險貨物性質相一致的危險性標簽,標簽內容應包括危險類別或項別、次要危險性(如有),并符合《規章范本》的要求,詳見0370.1-2021附錄 A。
封口方式的要求
危險貨物不應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與內容器或內貯器之間。危險貨物包裝封口方式應確保內裝危險貨物無撒漏或滲漏,并符合相應運輸形式“國際危規”的要求。
(注意:關于袋類包裝,需重點關注內包裝袋的封口要求,特別要注意的是無論采用繩扎封口還是粘合封口時,如果是多層內袋,都需要分層封口。)
特殊包裝要求
①第1類爆炸品包裝應符合SN/T0370.1—2021中6.2的要求及相應運輸形式的“國際危規”的要求。
②自反應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的包裝應符合SN/T0370.1—2021中6.3及相應運輸形式的“國際危規”的要求。
③空運危險貨物包裝的特殊要求如下圖:

同時,對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有效期作出規定,有效期限為3個月。
3.3增加組合包裝相關要求
增加組合包裝內容器的放置要求
內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應做到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會破裂、刺穿或其內裝物漏到外容器中。裝有液體的內容器,包裝封閉裝置應朝上,內容器的放置方式應與SN/T0370.1—2021中5.3.3規定的方向一致。易破裂或被刺穿的內容器(如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內容器)應使用適當的襯墊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
增加內容器保護材料的要求
材料不得與所裝危險貨物發生有危險的化學反應。吸附材料應當確保內容器破裂時能完全吸附滯留全部危險貨物,不致造成內容物從外包裝容器中滲漏出來。防震及襯墊材料應當有足夠的防護性能,并確保內容器不發生移動。
3.4 增加的其他能內容
增加了對報檢貨物的蒸氣壓的要求
液體應裝入對正常運輸條件下可能產生的內部壓力具有適當承受力的容器。根據容器標記的液壓試驗壓力,盛裝危險貨物的蒸氣壓應符合SN/T0370.1—2021中6.1.15的要求。
增加了貨運部門憑使用鑒定結果單的
查驗要求
海運、航空、鐵路、公路貨運部門憑海關出具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受理安排托運,并按相關運輸規定進行包裝查驗,如發現貨物或包裝容器與檢驗鑒定結果證單不相符時或發現包裝破損、滲漏時,不得承運。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 A:危險性標簽
0373.3-2021附錄A給出了標簽式樣。標簽應貼在反襯底色上,或者用虛線或實線標出外緣。標簽形狀應為呈45°角的正方形(菱形),尺寸最小100mm×100mm,菱形外緣內線的最小寬度為2mm。邊緣內側的線為平行線,線的外緣與菱形邊緣之間的距離為5mm。在未明確規定尺寸的情況下,所有要素均應與圖示比例大致相當。如包裝的大小需要,尺寸可以相應縮小,但符號和標簽其他要素應清晰可見。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內容了,希望能在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上能幫到大家!
END


粵公網安備 44200002443920號